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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3日

 

(闽海渔〔2004〕28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查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审查,是指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各职能机构依照职权负责行政许可审查行为。
第六条 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查行为指导、监督、监察,并可以纠正下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当行政许可审查行为。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符合作出行政许可所必须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示、公告的内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法规对审查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十八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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