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渔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宁德市渔业协会Association of Fishery in Ningde City(缩写AFN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渔业产业的相关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志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全市渔业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协调渔业生产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全市渔业产业的整体利益,为促进我市渔业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以宁德市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经商,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协调本行业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的指导和管理。
(四)接受政府委托,协调渔业育苗、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出口等生产环节的生产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五)制订、修订有关渔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检查、评比。
(六)组织会员开展与相关行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和贸易的交流和合作;组织培训,收集、整理和提供行业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开展渔业养殖、苗种生产、饲料加工、市场营销、病害防治等研究和技术交流。
(七)开展市场调查,协助会员疏通商品流通渠道、联合组织产品促销,平衡供求。
(八)监督、检查会员遵守和执行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通报违规会员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加强同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各项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经依法批准的社团组织和从事渔业养殖、育苗、饲料、加工、营销等有关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
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渔业养殖、育苗、饲料、加工、营销、科研、教学、管理、检验、技术服务工作者和关心支持协会的领导和有关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团体会员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与本会联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渔业产业发展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业务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三)优先得到苗种、资金及有关生产资料的供应;
(四)优先申请参加本会的调研课题和科研活动;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须于一个月前提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会员资格;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团体会员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自然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
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本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会长人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
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秘书处的重要工作议程和资金使用计划。会议由会长主持,遇会长无法出席,由常务副会长主持;特殊情况可应会员要求召开临时会议决定。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与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一半以上表决通过可生效。为增强会长会议的民主性与代表性,提高会员参与协会工作积极性,特邀名誉会长列席会长会议指导;常务理事单位三人以上(含三人)提名可派一名代表列席会长会议并享有一名表决权;理事单位五人以上(含五人)提名可派一名代表列席会长会议并享有一名表决权,但列席代表每次不超过三人。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投票进行无记名选举。超过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可出任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德市渔业协会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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